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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等新业态涉税问题

发布时间:2022-04-27 14:44:09 责任编辑:人力资源服务    

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等新经济新业态蓬勃发展,但逃税现象不断,损害公平竞争。建议通过明确以平台为主体的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和税收代扣代缴义务、加强实名制税务登记管理等措施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以数字经济、平台经济、零工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新业态快速发展,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有生力量,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等经济业态突飞猛进。然而,这些业态在走向繁荣过程中不时出现逃税现象,给税收管理带来挑战。前不久,税务部门就查处一批网络主播巨额偷逃税案件,有关不法行为严重侵害国家税收利益,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如何防范这些不法行为?笔者认为,结合2021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积极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税务执法,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要求,应当从制度设计层面做起,考量新经济新业态的特性,有针对性地完善税制,规范管理。


新经济新业态带来的税收挑战


当前,我国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主要带来以下税收问题:


数字服务等新型涉税要素待确立。从全球范围看,当前,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正逐步成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催生数字服务税、数字资源税等新型税种和涉税客体,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我国数字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也快速发展,但税制尚未设计此类税收征管要素,税务部门对于有关经营行为的税收征管难以精确。同时,在新经济新业态发展过程中,一些个人和小微企业等小规模市场参与者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使其经营收入低于增值税起征点,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流失。


另外,按照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仅限于允许抵扣的应税商业项目投入,而现实中共享与零工经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供应方经常私用部分购进资产,这部分资产是不能作进项税额抵扣的。若纳税人不如实申报,可能存在增值税抵扣或退税认定困难,造成少缴税或多退税的后果。


税收缴纳主体制度待更新。在平台经济等新经济模式下,人人都可能成为经营者和纳税人,对现行所得税制度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只对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非法人企业纳税人的经营所得设置了“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税前扣除模式,进而形成了以收入确认、成本扣除、税款征缴、纳税信用、违法处罚的完整税制体系,而对自然人的客观费用扣除不足。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尚待完善,突出表现为:除非纳税人从事商事经营活动,否则与其收入相关的客观成本、费用和损失难以扣除。为促进公平竞争和新业态健康发展,应针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零工经济等新业态下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混合化的状况,更新税收缴纳主体制度。



税收征管模式待完善。随着网络主播等新经济主体加入市场生产经营活动,个人生产经营收入与其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高度融合,对税务部门甄别有关所得的性质、费用扣除以及加强税源管理提出更高要求。为此,传统的“以票管税”模式需要尽快向“信息管税”“以数治税”模式转变,税务部门之间、税务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平台、企业之间需要建立涉税联动协作机制。


税源背离税收问题待解决。数字经济税收分配的国际不平衡问题,在国内地区之间同样存在。相较而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地区汇聚了大量娱乐、游戏、直播、社交、支付等数字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而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使用者和消费者则遍布全国。目前,我国增值税仍采取以“环环相扣、增值征收”为基础、区分商品与服务不同税目的制度,税收归于数字企业或平台注册地。不过,由于数字经济下的商品与服务高度融合,产业边界模糊,加之个人从业者通过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改变纳税地点的情况较为普遍,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会以此进行“引税”,最终造成税收与税源不一致的情况。前段时间查处的几起网络主播逃税案,就凸显了新经济模式下税源与税收相背离的问题。


有针对性地完善税制和税收征管


为推动新经济新业态健康发展,促进经营者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税务部门在坚持包容审慎原则,为新经济市场主体提供税费优惠政策、优质办税服务等支持的同时,还需严把该领域的税收风险防控关口,加强税制规范,依法依规查处有关涉税违法行为。


对税制作适应性调整。


一是加强对新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的理论和立法研究,总结国内外新经济发展规律,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当前,针对共享经济、零工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发展,法国等国家已出台共享经济税收法案,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出台零工经济税务处理管理办法,我国下一步制定新经济新业态发展税收规范指引可进行参考。


二是通过多税种共治推动相关立法,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税收制度支撑。一方面要继续完善我国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导的税制结构,因应数字要素的新发展,加强所得税制度和增值税制度的双向调整。另一方面要加强制度研判,结合国外先进立法和实践经验,加速研究推出数字服务税、数字资源税等税种,推动形成基于数据要素的新税收分配公平秩序。



加强个人经营者税务登记管理。当前在我国,网络直播、零工经济、共享经济等业态中常见以个人为经营主体的业务模式,这类经营主体通常交易量大、频次高,但鲜少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收征管体系之外。为堵塞这一税收漏洞,一方面,税务部门要对新经济自然人从业者加强实名制税务登记管理,结合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在要求市场主体登记的基础上,明确自然人从事新经济经营活动的强制税收登记义务和对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要细分平台类型,规范平台运营模式,通过划定经济业务性质等方式,准确划分个人借助平台获得的所得性质,精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扎紧税收套利口袋。在现行个税制度安排下,网络直播主体、文娱明星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存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或者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纳税的选择,也存在被核定征收、享受先征后退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能。这意味着有关从业者存在较大的税收套利空间。为避免这种套利,建议未来完善个税制度时,从现行的“小综合”向“中综合”,再向“全面综合”过渡,将个人所得,无论是生产经营收入、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抑或无形资产转让收入都纳入“综合所得”范围,进行综合税率的适用,以免不同性质的所得被混淆适用税率。


此外,在新经济业态下,由于个人以“经营者”的实质参与经济活动取得的收入虽然陡增,但与之相关的成本也同步增加,若只扣除必要的生活成本,可能催生更多逃税现象,建议在未来的个税改革中提高生活成本扣除标准,并通过对个人经营实质的认定,允许个人商事主体扣除必要的生产成本。同时要收紧核定征收的口子,引导纳税人依法如实申报纳税。


加强对平台的涉税义务要求。新经济发展依托技术进步,新经济税收征管离不开信息技术支持。《意见》已提出建设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要求,税务部门正不断加强“以数治税”,通过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构建数字化税收信息平台,有效监测新经济新业态的交易情况。在新经济发展中,平台作为掌握诸多企业和个人网上交易数据的企业,对税收管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平台主体的责任,对相关数字经营主体涉税义务的明确就水到渠成。这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近日发布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已提出,要强化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等税收协助义务,加强平台企业税收监管,依法查处虚开发票、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2022年3月3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对相关网络直播主体的涉税义务予以明确,规范了网络直播营利行为。未来,我国应进一步在电子商务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中,明确和完善以平台为主体的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义务、税收代扣代缴义务,打造以平台为主导的涉税信息聚合中心和税收风险监管中心,促进新经济新业态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分别系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财税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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