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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高净值人群偷逃税!从个税稽查入手,衍生到公司分红股权转让

发布时间:2022-04-28 16:42:26 责任编辑:人力资源服务    

据悉,针对高净值人群的稽查已经开始。


根据某省份税务局发布的一份文件显示,其已经追查到高净值人群偷税线索:某公司高管/股东/法人的车辆购置税显示近几年有购买百万级豪车等大额消费,但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却显示个人所得税缴纳很少,无法与奢侈品消费行为相对应。


对此,该省税务局将从个人所得税稽查入手,衍生到公司分红/股权转让等行为,通过调取个人名下资金流水等信息,实现对该高净值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合并检查。



那么,为何此时加强对高净值人群的稽查?高净值人群的涉税漏洞又有哪些?各地出台何种举措预防高净值人群偷税漏税?


其实,客观来看,目前国内对高净值人群的定义和划分标准还不统一,有的地方按照人群净资产和可投资资产来划分,而有的地方则按照个人资产和家庭资产来划分。但是,无论怎样划分,资产过高都是高净值人群的鲜明特点和标志,也正是因为高净值人群的资产过高,对高净值人群加强税收的管理就显得愈发重要。


目前,包括国家政策以及各界人士都提出提高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高收入高净值人士的税务服务和监管水平,以此督促高净值人群在创造财富的同时更加关注自身的税务合规问题。


那么,我国具体对高净值人群是如何征税的?高净值人群的可投资资产一般都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达到100万美元以上,所以在税率方面均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即45%。



在具体的征管上,目前我国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我国纳税人群按照净资产划分为三大类,


第一大类是高收入人士;


第二大类是高净值人士;


第三大类是一般人士。


目前,高收入高净值人士是在市一级税务机关以上,主要由省市税务机关进行监督管理;而一般人士的征管权限下放,一般由县区税务机关加以管理。


就具体的税目而言,个人所得税是最大的项目,又因为高净值人群收入来源较多,所以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构成也很复杂,主要包含以下几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


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随着网络直播带货等新兴行业的火爆,当前我国高净值人群的范围正在加速扩大,除了传统的企业家、企业高管外,一些演艺明星、网红主播等人群随着净收入的增高,也开始归入高净值人群的范畴。但是,此类人群由于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高净值人群,缺乏财务管理经验和纳税意识,因此常常因为以下3种行为将自身置于偷税漏税的危险之中。



一是股权转让不申报、虚假申报,以及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收入。


高净值人群一般持有大量公司股权,也会经常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通常,股权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但是一些高净值人群为了避税,通过“阴阳合同”瞒报实际股权转让收入,以虚假的形式掩盖、拆分某项(类)交易的应税收入或事项,或者未结合股权公允价值进行评估低价转让;此外,股权转让后不及时申报、甚至不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最终导致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二是转变收入性质逃避纳税。


高净值人群经常获得大额投资收益,比如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类投资、私募基金或信托投资等并获得收益,为了节税,他们会通过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制造关联交易等,将收入性质转变为税率更低的类型,而这种操作尤其在影视明星中更为普遍。



明星的工资薪金与普通人缴纳税款相同,适用于3%-45%的个人所得税;片酬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于20%-40%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按20%的偶然所得进行征收;而工作室收入则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征收,税率则为5%-35%。


为了节税,包括邓伦在内的各类明星、主播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主体,转换收入性质,将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经营所得更有甚者,一些有实力的制作公司通过合股开公司及将明星和主播收入转化为投资、股权、红利等,明星和主播摇身一变成了出品人、制作人,既能以身份的转变躲开“收入过高”这个人人喊打的靶子,又可以享受利息股息红利按 20% 的偶然所得税课征的优惠,以此达到降低税率的目的。


三是滥用核定征收、财政返还降低税负。


企业纳税有两种方式,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相比而言,核定征收的税率可以按照一个固定比例(如10%)来核定应按税额,税率比查账征收大大降低。为享受税收红利,一些高净值人群纷纷设立明星工作室,然后在有建账能力的情况下故意不建账,滥用核定征收政策,从而实现税负大幅下降。


此类种种行为,无疑破坏了我国税收秩序,对我国税收收入造成极大浪费和损失。为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当前,各地针对高净值人群纷纷出台举措,加强对高净值人群的税费征收和监管。


比如,上海市发布《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高净值人员的监管。


河北省则提出健全以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为核心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逐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完善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机制。


然而,虽然各地已经开展行动,但整体而言,当前我国针对高净值人群的税收机制仍不完善、仍不健全。比如,在税收标准方面,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境外所得、投资所得,以及时常采用的合伙、信托制度等,在税收政策方面的标准并不统一。再如,在抵补政策方面,现行税制中尚且缺乏充分的高净值人群投资盈利和亏损的抵补机制,相关抵补政策相对滞后。最后,在纳税意识方面,中国高净值人群的数量正逐渐壮大,但高净值人群的纳税遵从意识没有跟上,围绕高净值人群的纳税宣传还不足够,仍有待加强纳税宣传和引导。


为了推动高净值人群减少偷税漏税现象,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


一是加强对高净值人群的专项审计。


审计分为抽样审计和专项审计,由于高净值人群资产规模大,抽样审计恐怕会有漏网之鱼,因此应对高净值人群实行专项审计,以确保在有限的周期内将审计范围覆盖到所有高净值人群。


二是加强风险防控,对高净值人群进行分类风险识别。


比如,将高净值人群划分为六类:高收入个人、高收入雇员或专家(高收入个人的分支)、企业家、金融企业家(企业家的分支)、运动员和艺人、富有的投资者。通过分类,识别不同类型人群的潜在风险,特别是近年来不断曝出偷税漏税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更要采取严肃的态度进行监控和锁定,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果。


三是加强稽查联动,对高净值人群形成网格覆盖。


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和高净值人群双方的信息仍存在不对称问题,具体表现在税务部门在获取高净值人群账户、资金、土地、房产、股权等关键基础变动信息时存在困难和时间差,这就导致高净值人群在注册关联企业或进行关键交易等,税务部门无法第一时间发现和立案稽查,导致稽查立案率低。


因此,应进一步借助金税系统力量,同时打通公安、法院、工商、国土、住建、商务、外汇、证券、海关、扣缴单位等部门以及互联网交易、支付平台的涉税信息,从而帮助税务部门获得税务稽查的主动权,增加税务稽查的信息渠道,从而提高稽查效率和优化稽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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