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税务总局发布《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下文中称《公告》),明确指出自5月1日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须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该公告一经发布,外卖配送专送商们发出关于“自己是否符合可以免征增值税的业务范围?是否可以享受该政策?”等疑问。
对于外卖专送商所提出的这类问题,一盏灯认为这是意料之内的事情,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迹可循的。
政策解读方面
外卖专送商不可以免税
一、外卖配送属于生活服务
不属于《销售服务业、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目录中的“收派、快递服务”
《公告》中所提到的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具体是: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按照《注释》,外卖配送属于“生活服务”中的“餐饮服务”:“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外卖配送并不在快递收派免征增值税的具体范围内。
作为提供现代服务业的外卖配送属于增值税缴纳人之一,并要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进行缴纳增值税。
二、专送商不是直接给居民个人提供的服务
不应免征增值税
《公告》中也明确指出:“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须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从是否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的角度来看的话,专送商实质上并不是直接给居民个人提供的服务。
首先,《公告》中所谓给居民个人提供的服务,准确来说是直接给居民个人提供的服务,而不是给企业单位提供的服务;
其次,在美团等几个头部平台运营模式中,直接给居民提供服务的实际是入驻在平台的商家,因此居民个人应该直接付款给商家,再由商家直接开票给居民个人;
最后,而目前的美团等几个头部平台运营模式中,专送商实际是给美团提供的配送服务,美团付款给专送商,专送商开票给美团,这是典型的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业务合作,并不是《公告》中所提到的直接给居民个人提供服务。
综合以上两点,从政策解读角度,专送商不符合免税条件。
但需重点注意的是,若在开具对应发票时存在以下不规范操作:
未向税务落户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如实说明业务内容且并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8号《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所归认定的行业范围;
开具对应发票前,并未向下游客户确认清楚发票类型是否符合要求。
以上操作是不能开具免税普票的,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票,若因操作不规范开具免税普票,则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补税
二、滞纳金(滞纳之日起日万分之五)
三、罚款(50%-5倍)
法律底线是不可触碰的,也是规劝各大专送商不要以身试法,避免陷入涉税风险,避免导致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经营模式方面
即配行业中台服务商所提供的经纪代理模式行将就木
从经营模式上来讲,美团等几个头部平台实际是一个资源整合平台,就是把商家、配送商、消费者整合到一起,头部平台本身没有骑手,所做的其实是撮合业务。
而所谓专送就是把其中的配送服务外包给专送商,由专送商组织骑手完成配送业务,美团和专送商、专送商和骑手一种灵活的众包模式,是明确的平台经济下的灵活用工模式,跟传统的雇佣模式不一样。
所以目前即配行业中台服务商将其作为经纪代理模式是不对的,和头部平台的经营模式是不相符的。
过渡
近年来,外卖骑手被困在算法里、骑手猝死,饿了么给2000元“人道费、平台过度压榨劳动力等事件,将美团、饿了么等平台企业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给美团等大平台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也给为配送服务提供骑手收入与完税的服务商带来很大的压力。
社会保障方面
“平台要按人社部规定缴纳新职业伤害险”
人员流动性大和风险保障意识欠缺一直以来都是即配行业的两大痛点。而这两大痛点的根源在于外卖专送商运营方面的失序,甚至是乱序。
这是因为目前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绑定的制度设定使得大量外卖骑手游离于社会保障安全网之外。而实践中,关于像外卖骑手这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企业刻意规避劳动法律,使用各种方法避免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平台之间难以被直接界定为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方面存在突出困难;
劳动者未能参加职工社会保险,面临很大的职业风险,尤其是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等问题普遍存在,劳动者承受巨大的身体负担和精神压力;
平台企业借助大数据、算法等技术优势单方制定修改规则、规定等,致使相当多的劳动者被“困在系统里”,民主管理权利无从体现。
2021年7月22日,人社部、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重点明确了新业态用工情形及签订合同要求、平台的责任范围扩大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待遇向“劳动者”靠拢等问题。
除此之外,在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平台企业对不完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的相关规定。
之所以将劳动者与平台之间难以被直接界定为劳动关系定义为不完全劳动关系,主要是基于社会保障考虑。
2021年8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表示,按照急用先行原则,正在制定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拟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力争尽早地解决职业伤害保障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因此基于以上政策,在社会保障方面,平台要按人社部规定缴纳新职业伤害险,以此来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结尾
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障并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问题,而是一个在规范中循序渐进的过程。
人社部去年所推出的关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的试点已经陆续在各大城市呈现出户户生烟的有利景象。我们相信,今年试点城市关于该办法的推动和落地将有明显成效。因此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2022年的即配行业势必将呈现出新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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