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与分公司都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一家公司会安排一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因为现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实体经济利润被大幅度压缩,一切合法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措施都会被企业充分利用,而选择有利于税收优化的组织形式,正是税务筹划的重要方法之一。
财税[2019]13号文件发布后,小型微利企业大幅扩围,对于很多的初创型企业来说,大多都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享受实际5%-10%的优惠税率。但是对于有些大型集团,特别是是业务遍及全国各省市的公司,比如说上海的某餐饮集团,连锁餐饮遍布全国200多家,这样的企业是不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
但是,为了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少企业也开始在总分公司上想办法。然而,与增值税不同的是,分公司并不能让企业少交企业所得税。因为,在企业所得税上,总分公司是汇总纳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因此,设立分公司,让分公司按小微企业优惠税率申报所得税,是不可行的。
如果想要通过业务分流达到减轻所得税税负的目的,我们应该设立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分别是单独的法人主体和纳税主体,可以分别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在节税方面,更优于总分公司。
缺点在于母子公司管理成本和披露成本略高一些,比如要有专门的管理部门,要编制合并报表,以及报送关联报表等。
另外一点,利用行业和地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此类行业和地区内布局总分机构,实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比如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利用。
简单而言,这两句话总结得更好:
1、如果母公司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可以考虑设分公司。
2、如果母公司不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直接设立子公司。
当前市场环境下,就业活力不足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在这种背景下,随之而来的是招工难,管理难,规范难,风险高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中国就业市场的经济环境也期待一种新型灵活用工模式来激发市场的活力。
灵活就业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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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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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老板,连1%的成本都要斤斤计较,却忽略了99%的灵活用工税务合规理念。很多人经常问薪福多,使用灵活用工平台是否存在风险?如果已经在采用灵活用工模式的企业在进行薪酬结算,可不可以不用入账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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