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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平台涉税监管,个体工商户模式获税务认可

发布时间:2021-05-19 15:05:00 责任编辑:人力资源服务    

随着灵活用工平台迅速崛起,委托代征市场规模也随之扩大。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管控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委托某一单位进行代征税款,由此形成委托代征关系,受托单位按照委托协议,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行为。


但事实上,我国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并不多,那些税收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是发放工资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总包工程单位为代扣分包工程单位的营业税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



但近年来,随着灵活用工行业快速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税务问题持续出现,国家税务机关愈发关注委托代征这一税收形式。目前,包括天津、湖南、山东、河南、海南、浙江、江苏、辽宁、江西、安徽、甘肃等在内的十多个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已授权多家企业开展委托代征个税业务,只是委托代征企业数量有所不同,比如数十家公司获上海市委托代征资质,有些地方只有1-2家。


薪福多梳理国家对于委托代征的政策口径,涵盖多个层面,但由于委托代征和灵工企业密切相关,政策指向都较为明确地限定了行业主体。拿近几天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来说,其要求委托代征平台经营范围和业务场景需符合灵活用工基本范畴,至少包括知识分享、自媒体、市场推广、网络营销、在线音频视频、网约车、外卖快递、在线文学、家政、教育培训、活动策划、装卸服务、货运代理、房地产经纪、网络课程等灵工场景。



作出如此限定不无道理,因为灵工大幕开启后,部分个税代征服务平台打着“灵活用工、共享经济结算平台”名义,将各行各业一揽子打包归入灵活用工,涉嫌“拉人头”式传销推广加盟服务商,收取代理商加盟费和保证金,制造了行业混乱。


基于此,政策层加强委托代征监管,只有合法合规的平台企业才能生存发展。对于场地和人员,政策层面也作出要求,即委托代征平台企业必须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且有熟悉相关委托代征税收规定及要求、专职从事税收代征的工作人员。


同时,政策要求平台应有自建或自有的灵活用工互联网信息化系统,且信息化系统具备相应涉税基本功能,至少包括具有灵活用工注册会员信息采集功能,能够采集和存储注册会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常住地址、个人实名银行卡、联系方式、涉税代理授权协议等要素信息;能够详细展示灵活用工业务全场景、交易环节全流程,可展示业务流、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等明细情况及关联业务匹配比对功能。


提出如此要求,是为满足金税三期四流合一的合规性,还可最大化规范灵工企业平台和灵工税收缴纳,避免偷税漏税现象。凡是未与税务机关协商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依法委托代征税款的,税务机关不得比照灵活用工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服务和管理文件为平台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务。


此前企业为了解决成本进项问题,大部分会选择税收洼地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享受当地的核定征收政策,达到利润增加、减税降费的目的。但此后税务对于核定征收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委托代征的出现恰逢其时。


而个人选择委托代征也是减轻税费负担的重要途径,按照此前模式,个人去税务局代开票据出来给公司列支成本,一般情况下个人代开都是划入劳务报酬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税金,10万的业务个人就需要交纳2万的税金,个人一般难以接受。而个人通过委托代征的模式,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以及个税,加总后个人就可以按照1.56%的综合税率开具普票出来给公司列支成本,且不需要汇算清缴。



企业获得委托代征资格后,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政策层一直严格防范其他登记类型市场主体违规套用灵活用工平台经济政策引发的税收风险。一旦发现委托代征平台存在风控缺失、严重违法失信,套用政策、虚开发票等行为,税务部门积极做出全面清理整顿,终止灵活用工平台委托代征协议和资格。


此前,海南省税务局一度终止了上百家灵活用工平台委托代征协议,涉及原因包括平台业务风控不合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未开展业务或主动申请退出、同一股东在海南省内有多张代征资质等。


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印发规范委托代征管理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省税务局开展委托代征管理清查,发现和纠正委托代征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委托代征管理。


未按期解缴税款、擅自决定少征税款、超越代征权限等问题,成为国家监管部门撤销平台委托代征资格的重要原因。根据国家政策,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果代征人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等。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围绕“个体工商户”作出规定:平台企业代理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应按照“多证合一”相关规定,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向税务机关确认共享传输的注册登记信息无误后,完成涉税登记。


从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支持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到海南省积极推进平台经济相关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支持互联网平台将自由职业者批量注册成个体工商户;再到此次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指导平台企业代理灵活用工注册会员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灵工行业的监管动向一目了然。


企业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发布任务、发放工资,每一个在平台注册的个人作为个体工商户,如此这般,企业和灵工报税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都会大大降低。还有一些没有成为个体工商户,但因经营而发生了纳税义务的灵工人员,为减轻税费负担,申请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


对于在互联网平台取得临时性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由职业者群体,如在线推广人员、自媒体写手、在线培训教师、带货主播等,天然适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对此,国内一些委托代征平台研发临登产品,可以实现临时税务登记批量办理,使自由职业者充分享受到月销售额10(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如何看待委托代征的未来?


正如李克强总理之前所说,“对于平台经济这种新业态、新模式,不能简单任性,要么不管,要么管死。所以我们国家这几年一直采用的是包容审慎的原则”。“包容审慎”是对新业态、新模式的最好态度。通过包容,鼓励新业态新模式大胆创新、勇于试错,鼓励和允许新事物发展,因为“已知远远小于未知”。同时强调审慎,要设定发展范围,划出安全底线,绝不允许打着“互联网+”、共享经济的招牌蒙蔽监管,出现偷税逃税、虚开发票、人前人后两张皮等现象。总之,要给灵工行业提供一个潜力巨大且不失理智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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