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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得纳入委托代征范围

发布时间:2022-04-29 15:41:21 责任编辑:人力资源服务    

近日,从上海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份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函获悉,上海奉贤区税务局明确对灵活用工人员,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属于代扣代缴业务,因此不得纳入委托代征范围。 



税务局具体答复如下:


 一、关于委托代征的相关政策 关于委托代征业务的相关政策文件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委托代征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23号)及本市《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办法》(市局公告2012年第4号)。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民事约定的代办行为纳入委托代征范围。


而建议中所提到的灵活用工人员,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属于代扣代缴业务,因此不得纳入委托代征范围。委托代征点代开发票的种类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建议中所提到的“代开电子发票”暂未纳入代开票种范围。


此外,目前除政策和工作要求由总局、市局明确外,各代征点开展委托代征税款、代开发票业务使用的委托代征系统也由市局统一开发并维护,区局无权限自行调整。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的要求,本市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试点。


目前个体经营者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税务部门以个体工商户统一代码为标识并依托市法人库实时数据交互通道,通过信息共享获得个体工商户基础登记信息,纳税人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在后续办理涉税业务时补充完善相关涉税信息即可。


建议中所提“批量审核”,因相应系统由总局、市局开发维护,区局无权限对系统进行调整。下一步区局将在总局、市局总体部署下,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继续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部门协作,不断完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数据共享质量,为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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