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
1.1、增值税方面的答复:自然人持续开展经营业务的,如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则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相关政策;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了按次纳税,则应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1.2、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答复: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些规定,能够解决平台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所以,对于平台企业而言,并不是所有的经营活动都可以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实务中,平台企业应依法依规使用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1.3、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答复: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
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二、地方关于“平台经济”问题的答复:
2.1、江西省税务局
依法应办或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个人,发生纳税义务的,可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纳税人应当依法按期连续申报,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为有效避免利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进行登记的行为,明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灵活用工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
关于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应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在8765号建议内的答复。
关于委托平台企业代征税款的答复: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税收一般为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灵活用工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后,属于具有独立纳税能力的纳税主体,应依法按期自行纳税申报,不属于委托代征税收的范围,但灵活用工人员可授权平台企业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关于灵活用工人员视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应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在8765号建议内的答复。
2.2、重庆市税务局
个人应依法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委托代征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进行委托代征。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者办理税务登记,并实行属地税收管辖。
重点参考:
关于委托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征零散税收的建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进行委托代征。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照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者办理税务登记,并实行属地税收管辖。您提出的“委托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征零散税收”的建议,暂不符合委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范畴。
汇总代开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目前实行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业仅限于保险、证券经纪、信用卡和旅游等4个行业,且汇总代开的对象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
2.3、天津市税务局委托代征方面: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后,方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关于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方面:依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在8765号建议内的答复。
短评:
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的经营模式分为:直接服务型和间接服务型。
直接服务型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是:灵活用工平台作为服务提供方,与服务平台签订合同,向服务购买方直接提供服务。在此模式下,灵活用工平台承接服务购买方的业务,由灵活用工平台为服务购买方提供服务。灵活用工平台以服务费全额向服务购买方开具发票。
灵活用工平台的涉税风险应关注:平台内部提供服务的个人与平台是否有雇佣关系,如为雇佣关系应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如为合作关系应准确区分“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如合作关系下为个体工商户的,应由个体户为平台开具发票,个体户自行申报个税。
间接服务型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是:灵活用工平台作为中间服务方,为服务购买方(用工企业)和服务提供方(个人)提供交易撮合、信息查询、合同签订、税费代缴、费用结算等服务。该模式下灵活用工平台仅作为中介方,按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此模式下平台企业应准确区分服务费收入和劳务分包费用,应对服务费金额开具发票。分包费用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分包费用支付给服务提供方(个人)。
提醒:
灵活用工平台应重点关注虚开发票的风险,直接服务模式下是否有虚构交易情况,间接模式下是否将服务费和分包费用合并开具发票,间接服务模式下是否对服务购买方和服务提供方进行全流程监管以及全环节证据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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