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报道一场交通事故让货车司机何某在送货途中不幸离世,也让其家属陷入找不到雇主担责的困境——快递公司称与何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他与第三方外包公司签订的是承揽合同。
这是我前段时间在采访中了解到的事。有货车司机跟我说,在快递运输行业,货车司机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承揽协议、自己再作为“雇主”另雇一名司机的现象非常普遍,一旦发生事故,司机“风险自担”。
干着A公司的活儿,和B公司签协议,发工资的可能是C公司,最后才发现,自己竟是D公司的个体户老板——此前,有外卖平台设计出劳务派遣、业务众包等多种用工模式,甚至让外卖骑手“被个体户化”,引发舆论关注。这一“谜之操作”如今延伸到了快递运输行业,不少快递货运司机稀里糊涂成了与快递公司或第三方业务外包公司“平等合作”的个体工商户。
业务外包也好,员工“单飞”变“老板”也罢,还是熟悉的“配方”、熟悉的套路——用人单位实现“去劳动关系化”,雇佣关系变成了“合作关系”,企业由此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劳动者则面临重重维权障碍。一位法援律师告诉我,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谁是雇主、谁来担责、能否认定工伤,这些难题往往绕晕劳动者,一些企业出于“人道主义”给的补偿金远不及劳动者应得的工伤赔偿金。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灵活用工模式逐渐兴起。与传统的用工模式相比,灵活用工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弹性的用工方式、更低的人力成本,但也衍生出用工不规范、劳动关系难确认等问题。这让一些企业看到了“钻空子”的机会,企图躲掉实质用工主体的身份。目前,相关部门发文严禁诱导和强迫劳动者注册成个体工商户,多家外卖平台接连回应已明令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灵活用工在快递物流领域出现种种变异。据《工人日报》报道,某物流企业以“未签劳动合同”“工资补发不固定”为由,称自己是“灵活用工”,否认与货车司机的劳动关系;有快递企业的第三方外包公司在一天内注册80家以司机名字命名的“货物道路运输服务部”……这样的做法推卸了企业的法律责任,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玩坏了灵活用工,甚至伤及新业态。
当然,层层剥离劳动关系不代表企业就可全身而退。劳动者是不是公司的员工,不在于双方签的是什么协议,关键在于是否满足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比如,在已有的司法实践中,有货车司机穿着快递公司的工作服,接受公司统一管理,完成公司工作任务,领着公司发的工资等等,这些都串联起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快递公司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当前,全国2000多万货车司机长年奔波在路上,成为物流行业规模最大的从业群体。他们的劳动权益保障亟待补齐短板。对企业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监察等部门应及时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严禁“换马甲”“踢皮球”、逃避责任,督促“老东家”给从业者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同时,应该看到,由于“家在车上、活儿在路上”,货车司机用工形态有一定特殊性,相关部门还应积极探索完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给予这些劳动者更多保障、更多暖意。
人力成本由薪酬、法定福利、自主福利、管理费用四个方面组成,CPI不断地上涨导致的人力成本大幅度攀升背景下,如何做好人力成本的优化,对于企业的生存发展来说至关重要。本次大型沙龙我们请到了严家新老师,就此情况从成本优化的角度所对应法律风险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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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8日,“HR一站式公益性成长平台专题培训”第二期正式在海创园开课,吸引了各行各业100余位HR人士参加。
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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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是相对性于靠谱劳动力(全日制劳务关系)来讲的一种用工形式,即除全日制教育劳务关系之外的其他全部用工形式全是灵活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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