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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灵活用工-委托代征是怎么一回事?

发布时间:2020-08-10 14:54:10 责任编辑:人力资源服务    

疫情之下,灵活用工、共享用工频上热搜,国家也鼓励发展共享员工等灵活用工模式。随着自由职业群体和中国互联网普及,一人多职业的情况极为常见,例如:物流人员可能同时为几个物流公司服务,网红主播也同时在多个平台直播。在“灵活用工”的光环下开始出现各种商业形式和交易模式。


目前个税代征市场的客户群体主要是出行、电商、在线直播、众包、物流等领域。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目前在很多地方都实行低税率核定征收的模式,此模式可实现低税负,如:0、5%的税负率。进而也就导致了大量个税代征平台的兴起。首先来介绍一下委托代征、核定征收、财政返还的基本定义。


一、概念


(一)委托代征


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三)财政返还


从目前我国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实践来看,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多数招商引资企业通过与地方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将税收减免、返还等政策,固化为行政允诺条款写入投资协议。


二、委托代征的税务环节


(一)个人所得税



 假设某网红取得3万元收入,如何实现税负0、5%。


step1:将收入性质定义为经营所得


根据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step2:利用经营所得核定利润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是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法规的标准执行:



step3:利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最低档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30000*10%=3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3000*5%=150


税负率=150/30000=0、5%


(二)增值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三、委托代征平台的服务模式


随着个人所得税新政策的推出,依托个税代征模式的企业灵活用工与自由职业结算服务平台呼之欲出, “灵活用工”、“平台经济”、“委托代征”各大支付机构开始陆续推出代征业务。 目前,代征平台的主要运营模式有如下两种:


模式一:代征平台承包企业的业务、由代征平台与自由职业者建立合作关系。



式二: 企业与个人建立合作关系、委托代征平台向个人发放报酬。



四、委托代征合规与风险


(一)如何合规


2013年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有明确规定,并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下面我截取几条说明:


 基本定义:


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代征人和纳税人的关系


满足以下四种关系之一


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


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禁止条例: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税务机关可以与代征人签订代开发票书面协议并委托代征人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发票书面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代开的普通发票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


代征人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二)不合规的风险提示


1、高管股息、红利奖金并不属于经营所得,切勿把收入性质改变。


2、分拆工资,例:两处发放工资。


3、特殊行业套现工具。


4、其他不符合交易实质事项。


四、薪福多提示关注


1、个人所得税所得性质决定适用税率,改变所得性质便可能构成偷税(红线不能碰)


2、核定征收是否可行,随着税收营商环境的调整会发生变化。


3、存在政府补贴与税款挂钩无法兑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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