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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平台是如何解决企业与个人之间税务问题?

发布时间:2021-04-08 11:18:13 责任编辑:人力资源服务    

近些年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灵活用工”越来越见诸报端,越来越多受到企业的关注,同时也催生了越来越多“灵活用工”平台。2020年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生鲜与餐饮行业的“共享员工”应运而生,而几乎一夜之间,“灵活用工”俨然成了年度热词。


除了人力资源市场本身的发展需要,国家政策层面也起到了明显的推波助澜的作用。


2020年7月22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要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引导劳动者合理有序经营。” 过去,很多人一讲就业就是“固定工”,现在,要逐步转变这种观念,当天会议确定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措施,促进增加居民就业和收入。


2020年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


2020年10月12日,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发布了《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随着一系列支持政策的陆续出台,可以预见灵活就业将会越来越规范化,而相应的灵活用工平台也将在这一波趋势中得到蓬勃发展。那么灵活用工平台为什么会在近一两年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呢?



它是如何解决企业与个人的税务问题的?


灵活用工作为一种用工方式,实际上长期以来都一直存在,而将其概念化应该是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西方企业中。所以它不是什么新词汇,只是刚好今年才在国内人力圈得以爆火。


灵活用工模式在税务上存在着多方面的难题:


1、用人单位(以共享经济平台最为典型:如网约车主、外卖骑手)难以取得发票。


用人单位与自由职业者不存在劳动关系,支出较为零散,而这些劳务支出需要发票作为凭证,但是由于自由职业者提供增值税发票不够便捷,因此用人单位难以取得相关支出凭证。


2、用人单位需承担更多税负。


由于用人单位难以取得发票,导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无法扣除更多的成本费用,企业需缴纳更多的企业所得税。这对于企业来讲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3、用人单位报税繁琐


类似外卖平台等企业,其名下的自由职业者人数众多,作为报酬支付方的用人单位需为每一位从业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量大,耗费的人工和时间成本大。


4、自由职业者个人承担的预缴税额普遍偏高。


从业者需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对于个人来说,预缴阶段计税税率最低为20%,明显偏高。


可见虽然灵工模式有了,而税负上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是负担较重的,为了解决一系列问题,“灵活用工平台”应运而生。


那么灵活用工平台是通过什么模式来解决上述问题的呢?我们先来看看流程图吧!




灵活用工业务模式:


如上图所示,使用灵活用工的企业将灵工业务外包给薪福多灵活用工平台,并支付相关项目费用,平台给企业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进行抵扣);平台把业务分包给自由职业者,并支付相关报酬以及代征个税(个人经营所得核定税率)。


灵活用工的操作模式:


01、企业与灵活用工平台签订服务外包协议;


02、灵活用工平台与自由职业者签订服务外包协议;


03、企业支付外包服务费给灵活用工平台;


04、灵活用工平台支付经营活动所得给自由职业者;


05、灵活用工平台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票给企业;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务支出发票问题解决了,可以作为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而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用于增值税的抵扣。


而平台协助自由职业者成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往往可以核定到比较低的税率。而通过委托代征的方式,平台统一汇总代开发票,个税也一并代征了。说白了,自由职业者只需干活、拿钱就行了,而且还能少交税。“收入就扣个零头(个税)”它不香吗?


需要提醒的是,灵活用工平台虽然对用工单位和个人都有利,平台也是有利可图,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其作为一种新型的业务模式目前依然是不成熟的,客观上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


比如:个体工商户注册地集中在外省某地,与用人单位不在同一省份,从用人单位所在省份来讲是有一定的税源流失的。所以后期政策层面是否会给予限制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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