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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为什么青睐灵活用工模式?

发布时间:2021-06-03 11:12:13 责任编辑:人力资源服务    

企业数字化”浪潮席卷而来。时代变了,工作方式也变了。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很多企业遭遇生死存亡的考验。这一艰难时刻,也为企业的雇佣关系带来了一场深刻的变化。在企业自身业务不能正常开展的情况下,更多企业开始关注灵活用工,企业灵活用工需求呈现爆发式增长。



物流企业为什么青睐灵活用工?


无论企业大小,所有物流从业人员都提到了一个难题——运营成本升高,其中既有燃油成本,也有人工成本、场地租赁费用等。以人力成本为例,在招人难,留人难的背景下,薪资只涨不降的情况下,企业承担的人力成本占整体运营成本至少40%以上。在成本升高与贸易战并行的背景下,物流运价却依然保持不变,不少物流企业反馈,其实十几年来,运价好像一直没有升过,只有不断下跌。


物流企业在无法提升运价进行开源的情况下,降低人力成本等运营成本成为物流企业破局的关键。在人力运营方面,国家有良好政策,新型的灵活用工模式也可以帮助企业大幅降低人力成本,提成企业毛利润。



通过众包平台例如网络货运平台获得劳动力,物流企业可以通过灵用工平台,发布相关的服务需求订单,就业者接取订单并执行完毕后,用人单位向符合要求的就业者发放佣金酬劳。


据网络货运前沿了解此前,不少第三方物流公司、网络货运企业经营者和会计由于不懂税法,将个体司机的运费支出作为劳务报酬来处理,其实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因为无论是第三方物流企业外部调车,还是网络货运平台上的大量个体司机,他们与运输委托方并非雇佣关系。



去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明确指出,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可以看出个体司机运输所得收入并不包含在内。


同时8765号答复还强调,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对于个体司机取得的运费收入,到底是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根据现行法律来看,可以从双方达成的合同约定,成果交付,生产资料、生产工具提供等几个层面来考虑。如果属于劳务所得,通常其合作风险由企业承担,自然人除了投入时间成本之外,无其他生产资料的投入。


如果属于经营所得,那么其合作风险由个人承担,自然人除了时间之外,一般还有其他生产资料的投入或生产工具的提供。由此可知,个体司机承接运输业务,提供运输车辆完成规定时间、规定线路的货物运输交付,并承担运输过程中风险。司机是以个人+车辆为纳税主体,其运费收入属经营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计税。因此,强行将个体司机的运费支出作为劳务报酬来处理,是明显的不合规做法。


目前,行业内解决个体司机开票难、物流企业获票难导致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最简单高效的方式就是通过互联网物流平台第三方税务代征,个体司机可注册为平台会员,托运人将信息发布至平台,依托平台的线上撮合场景,在运输交易完成后,可以为个体司机代开运输发票,并向托运人出具发票,合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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