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数字化”浪潮席卷而来。时代变了,工作方式也变了。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很多企业遭遇生死存亡的考验。这一艰难时刻,也为企业的雇佣关系带来了一场深刻的变化。在企业自身业务不能正常开展的情况下,更多企业开始关注灵活用工,企业灵活用工需求呈现爆发式增长。
物流企业为什么青睐灵活用工?
无论企业大小,所有物流从业人员都提到了一个难题——运营成本升高,其中既有燃油成本,也有人工成本、场地租赁费用等。以人力成本为例,在招人难,留人难的背景下,薪资只涨不降的情况下,企业承担的人力成本占整体运营成本至少40%以上。在成本升高与贸易战并行的背景下,物流运价却依然保持不变,不少物流企业反馈,其实十几年来,运价好像一直没有升过,只有不断下跌。
物流企业在无法提升运价进行开源的情况下,降低人力成本等运营成本成为物流企业破局的关键。在人力运营方面,国家有良好政策,新型的灵活用工模式也可以帮助企业大幅降低人力成本,提成企业毛利润。
通过众包平台例如网络货运平台获得劳动力,物流企业可以通过灵用工平台,发布相关的服务需求订单,就业者接取订单并执行完毕后,用人单位向符合要求的就业者发放佣金酬劳。
据网络货运前沿了解此前,不少第三方物流公司、网络货运企业经营者和会计由于不懂税法,将个体司机的运费支出作为劳务报酬来处理,其实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因为无论是第三方物流企业外部调车,还是网络货运平台上的大量个体司机,他们与运输委托方并非雇佣关系。
去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明确指出,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可以看出个体司机运输所得收入并不包含在内。
同时8765号答复还强调,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对于个体司机取得的运费收入,到底是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根据现行法律来看,可以从双方达成的合同约定,成果交付,生产资料、生产工具提供等几个层面来考虑。如果属于劳务所得,通常其合作风险由企业承担,自然人除了投入时间成本之外,无其他生产资料的投入。
如果属于经营所得,那么其合作风险由个人承担,自然人除了时间之外,一般还有其他生产资料的投入或生产工具的提供。由此可知,个体司机承接运输业务,提供运输车辆完成规定时间、规定线路的货物运输交付,并承担运输过程中风险。司机是以个人+车辆为纳税主体,其运费收入属经营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计税。因此,强行将个体司机的运费支出作为劳务报酬来处理,是明显的不合规做法。
目前,行业内解决个体司机开票难、物流企业获票难导致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最简单高效的方式就是通过互联网物流平台第三方税务代征,个体司机可注册为平台会员,托运人将信息发布至平台,依托平台的线上撮合场景,在运输交易完成后,可以为个体司机代开运输发票,并向托运人出具发票,合规抵扣。
【薪福多】全国性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机构,企业新一代人力资源经营伙伴。
金税四期实行之后,入驻税收优惠园区节税是否存在风险?
全行业灵活用工平台哪个好
当前市场环境下,就业活力不足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在这种背景下,随之而来的是招工难,管理难,规范难,风险高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中国就业市场的经济环境也期待一种新型灵活用工模式来激发市场的活力。
另外,鉴于线上订单激增、配送人力紧张的情况,有零售企业已紧急与餐饮、健身房、影院等业态的人员进行对接,启动“灵活用工”机制。
税务筹划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选择和安排都是围绕着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这就需要公司具备税收管理的相应条件,必须具有熟悉相关税收规定及要求且专职从事税务筹划的工作人员,税务筹划人员必须准确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精通财务、税务、会计制度,避免因为税
例如和企业商议通过给灵活用工结算平台,这样的话不仅企业可以合规获得6%的进项抵扣专票,自由职业者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人单月10万元以内个税几乎没有!
在支持、鼓励和促进灵活就业等新型用工模式的同时,对其中的法律盲点进行完善和规划,如新业态用工的服务范围、新业态用工中的税务问题、平台用工的法律关系定性、集群注册与委托代征的规范等,将成为2021年的政策重点。
灵活用工是指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外的四种形态: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在平台上,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是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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