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发布了《2020年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
我国网络主播账号累计超1.3亿
报告分析了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市场现状,其中报告数据显示如下:
主播群体方面,截止2020年末,我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主播账号累计超1.3亿(根据23家平台汇总数据),其中日均新增主播峰值为4.3万人。直播用户方面,2020年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6.17亿人,占中国网民整体的62.4%。
2020年我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市场规模达1930.3亿元。从营收模式来看,打赏是直播平台和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2020年直播平台打赏收入占行业收入的75%左右,占主播收入的35%-45%,而泛娱乐直播平台的打赏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超过90%。
另外,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管理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具有网络表演(直播)经营资质的经营性互联网经营单位有5966家,其中2020年获得网络表演(直播)经营资质的经营性互联网经营单位有3362家。
主播和平台该怎么做好税务筹划?
近年来,视频直播网红经济,已成为互联网经济的一块重要内容。网红主播收入金额巨大,主播或直播平台该如何做好税务筹划降低税负?
1、方法一:个人独资企业解决方案
【案例分析】:
假设某网红主播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直播的,一年取得直播收入400万元,除此之外,无其他收入来源及扣除等特殊情况。
税务筹划前:
该笔收入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为简便计算,暂时不考虑预扣预缴)。
那么,该主播一年应纳个税:
(400×80%-6)×45%-18.192≈123.1(万元)
税务筹划后:
如果通过薪福多合作的税收优惠园区,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且享受个税核定征收。
那么,需要缴税明细如下:
增值税:400÷(1+1%)×1%≈3.96(万元)(备注:2021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暂减按1%)
附加税:3.96×5%≈0.2(万元)(备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
经营所得个税:
400÷(1+1%)×10%×30%-4.05≈7.83(万元)(备注: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
合计税金:11.99万元,节税幅度高达90%!
2、方法二:灵活用工解决方案
【案例分析】:
某头部游戏直播平台入驻一未签约主播1月份取得税后收入3万元,由于主播工作时间不定,且与企业之间是非劳动关系。
税务筹划前:
企业支付佣金:3万/月
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3*0.8*30%-0.2=0.52万/月
平台实际承担成本:3.52万/月
税务筹划后:
平台与主播协商,主播以个人名义签约灵活用工平台,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承揽直播平台的外包业务。灵活用工平台帮主播缴纳个税并开具6%的专票给平台。
企业支付:3*(1+7.72%)=3.23万元
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票抵扣增值税:3.23/(1+6%)*6%=0.18万元
(备注:支付的外包付款包含项目款、平台服务费及相关税费。)
平台实际承担成本:3.05万/月
3.52-3.05=0.47万元
采取薪福多灵活用工模式后,企业每月可节省0.47万元的成本。
因此在合理的税收筹划下,稍稍改变商业模式,便能起到很好的节税效果。税收筹划不仅能帮助解决主播和平台之间产生的税务问题,而且能帮助主播和平台达到合作双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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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四期实行之后,入驻税收优惠园区节税是否存在风险?
全行业灵活用工平台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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