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有时限吗?离职多年的员工还能要求原单位缴纳社保吗?先说答案:社保补缴没有时效限制,离职多年的员工可以要求原单位补缴。
当你遇到上述问题时,你首先会想到及时性。很多人都知道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一年,劳动监督的可追溯性是两年。
《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两年内未发现或者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根据《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许多人认为两年以上未被发现或者投诉,可以不再受理。但是,缴纳社会保障费不属于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不适用劳动监督两年限制。
(2017)粤71行终193号判决书中法官持此观点:
《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督:(七)用人单位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查处。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属于实施劳动保障监督的事项之一。在实践中,是否必须通过劳动保障监督程序(适用于两年的调查和处罚期)来处理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投诉,有不同的理解或做法。法官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查处有法定两年期限,但责令用人单位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审计),没有期限规定,不属于上述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
有没有文件明确社保补缴不受两年限制?
《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社会保障支付的时效限制,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因不可抗力等法律原因延期缴纳、减免。逾期不缴纳的,应当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因不可抗力等法律原因延期缴纳。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者代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从欠缴之日起每天收取2000%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养老保险起诉期的答复》、《社会建设字〔2017〕105号》明确,社会保障补缴不受时效限制。
关于追回期限。国家认为,企业未缴纳纳的社会保险费侵犯了被保险人的权益,直接削弱了资金支持能力,增加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此,国家高度重视欠款清理工作,采取各种措施指导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促进资金应收尽收。为维护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加强欠款清偿工作,经办机构收到超过《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两年的投诉后,一般按程序受理。能够提供支持材料的,应当尽量满足被保险人的要求,解决,减少企业职工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支付欠款的问题。
社会建设字2017105号在回复中明确表示:超过《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年起诉期投诉后,一般按程序受理。能够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尽量满足被保险人的要求,并予以解决。也就是说,只要证明材料充分,两年以上未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查处。
离职多年的员工还能要求单位缴纳社保吗?
在社会保障支付纠纷的实际处理中,大多数观点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监督部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有法定两年,但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或补充社会保险费,没有期限规定,不属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上述规定。
此外,人们认为,社会保险拖欠的违法行为一直在继续。只要社会保险费未缴纳,违法行为继续存在,有关部门就不受时效限制。由于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尚未结束,违法行为继续存在,因此追缴社会保险费的时限不超过两年。
从当地司法实践执行案件来看,一些地方裁判认为社会保障支付不受两年的限制;但有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两年以上将不再调查和处罚。然而,自从社会保障征收和管理职能转移税收以来,社会保障支付纠纷越来越倾向于认定,社会保障支付纠纷不受两年起诉限的限制。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障,无论是否超过2年,劳动者都应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向劳动监督部门投诉、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程序,要求用人单位缴纳或补充社会保险费。
因此,即使超过2年后,也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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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提到调整医保缴费基数、缴费标准,这些调整对大家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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