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网络交易的促销活动真的是越来越激烈了,以前由于推出了“好评返现活动”导致某宝的产品评价已经失真,不能再作为购物的参考。当然在税务处理的时候,因为能评价的人通常都有购物,作为正常的销售折扣处理,就可以了。
现在呢互联网企业为了挣流量,不惜推出了刷视频,返现的套路,而且还不是购物红包,而是货真价实的提现,这种情况下它的税务处理应该是怎样的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增值税,对于该项支出,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服务,很显然,网民刷视频的行为多是为了娱乐和自我学习,满足自身需要,所以不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就不需要取得发票了。
其次我们再来看一下这种“返现”的金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刷视频返现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是一种推广行为,会计核算通常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也应该以业务宣传费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刷视频返现”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那么税前扣除的凭证是什么?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对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境内支出,对方是个人的,不需要发票,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具体包括内部付款审批单、内部付款转账凭证等。
最后个人取得“看视频返现”收入,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发放的企业是否需要代扣这笔费用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所以从理论上讲,取得“返现”的个人应对该笔收入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发放的企业应该代扣这20%的个人所得税。
但企业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可能不能取得领取款项个人的身份信息,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在税务大厅申请开通“偶然所得”的汇总申报,就不需要个人身份信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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