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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培训机构案例提示:培训机构需注意的三大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21-06-22 15:21:24 责任编辑:人力资源服务    

今年两会期间,校外培训机构乱象的问题多次被提及,引发了公众和行业高度关注。其中,还曾一度传出“北京市所有教培机构暂停开课,并将全面整顿”的消息。


如今,北京的这则传言,却在四川犍为成了真。


4月2日,“犍为教育”发布《犍为丨全县81家“校外培训机构”从4月2日起“全面停业整顿”》推文,文中提到,犍为县所有培训机构(含文化、艺术、体育及其他涉及中小学培训的所有机构)从4月2日起全面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时间到5月2日。记者向犍为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求证后得知,“(停业整顿)情况属实。”




(微信公众号“犍为教育”推文截图)


对于这场被称为“铁腕”出手的整顿,各方看法不一。有家长表示支持,也有家长担心孩子周末学业将受到影响。教育圈对此也各有看法,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就认为:


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把合法的机构和违规的机构分开,让校外培训机构‘一刀切’进行全面停业整顿,这对合规守法的机构不公平也不合理。


小编在梳理2020年度的税务稽查案例注意到:


随着经营模式的拓展和营改增后的税制变化,教育等培训机构容易在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方面出现问题,尤其需要防范三大涉税风险,下面用案例说明。



1、兼营业务,增值税税率未区分


举例


A公司是一家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采取自主经营与品牌加盟相结合的经营模式。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将收入入账后,均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其中包括“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记载的收取直营企业服务费收入。经查,这项收入为A公司将教育品牌、课件资源等使用权授予加盟方收取的使用费,并非教育服务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收取特许经营费或品牌使用费属于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申报纳税,适用税率6%,不能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


营改增后,为保证再保险、教育培训等企业缴税方式平稳过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6〕68号文件,明确“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税率计税或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但要注意,只有教育服务收入才能适用,其他收入仍要按相应税率纳税。同时,纳税人有兼营业务,还需分别核算营业额。


2、销售讲义,税收优惠错适用


举例


B公司是一家考研辅导机构,采取母子公司形式经营。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申报增值税收入小于营业收入账载金额,存在疑点。B公司称,差额来自销售图书收入,这部分收入因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而未申报纳税。


教培机构在提供教育服务的同时销售图书较为常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但经检查人员核实,B公司销售的所谓“图书”实为企业自己撰写的讲义资料,而根据《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及图片”。


因此,享受免税政策的图书必须是有国际标准书号的图书。本案中内部讲义资料非正式出版图书,不能适用优惠政策,须按照法定税率纳税。小编提示,培训机构若同时销售标准图书和内部资料,应分开核算收入,否则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3、跨地区经营,税款分摊不合规


举例


C公司是一家健身培训机构,以总分机构模式运营,北京设有总公司和3个分公司,后于2018年在深圳设立一个分公司。税务人员经查发现,2018年、2019年,C公司将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按北京和深圳各50%比例分配缴纳。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50%由总机构缴纳,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案中,C公司企业所得税分摊明显错误:2018年新成立的深圳分公司不应参与分摊,应全部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除总公司分摊50%税款,另50%应由4个分公司按照规定比例进行分摊。


总分机构经营模式便于经营控制、品牌管理、统一标准,是教培行业最为普遍的经营模式,也是业务规模扩展的主要渠道。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政策是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一项重要政策创新,其适用存在一定难度。


因此,在税务部门加大政策辅导力度的同时,纳税人也应主动提升总分机构财务核算水平,实现运营模式与会计核算的统一和对接,尽可能避免因“纳税地错误”而导致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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