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各个领域的供求信息发布在各类众包平台上随时进行信息匹配。互联网技术革新带来的劳动效率的提高使平台经济获得极速发展。众包模式目前已在各个领域广泛应用,尤其是伴随着数字生活的日益丰富,连接线上到线下的物流配送行业也通过众包模式得以急速发展。
众包模式下,灵工人员与用工企业形成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但往往用工企业为便于验收灵工人员提供的服务质量,在其与灵工人员签署的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各项管理措施,甚至继续沿用传统劳动合同关系中对员工的管理方式与制度。
员工模式、外包模式及众包模式并非非此即彼的替代关系,三者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同时存在。不可否认的是,众包正从微观层面重塑新的生产价值生态,个人释放潜力,企业释放占有性资源,在经历种种开放和重组之后,延伸为更庞大的商业共享网络,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其一,契合新生代强大的自我中心意识。
众包模式下,自然人成为用工的最小单位,以灵工人员形式向需要服务的用工企业提供服务,从传统的用工者对提供服务者具有人身属性的管理关系转化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
其二,满足企业减少交易成本的需求。
因互联网发展带来效率的极大提升,企业通过尽量减少交易成本的方式来设定组织的边界,必然造成企业将更多的内部工作转移给专业化的外部企业(外包),甚至通过互联网进行众包合作。
其三,符合社会生产价值极大释放的趋势。
众包模式下,灵工人员可突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不受办公场所及固定工作时间的约束;用工企业亦可于全世界范围内选择最低成本的服务,使社会生产价值不断释放。

众包模式下灵工人员法律主体类型分析
灵工人员承接用工企业发布服务需求的法律主体类型对于判断灵工人员与用工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尤为重要。最简单的方式是直接以自然人身份与用工企业签署服务合同,承接用工企业发布的服务需求、实际提供服务并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
在实践中,由于用工企业基于灵工人员提供的服务向灵工人员支付报酬时,为了将该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成本,往往要求灵工人员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以便依据税收相关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或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作进项税额用以抵扣销项税额、降低增值税应纳税额。
然而,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承接服务的灵工人员因为并非属于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因此实务中只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为便于服务报酬的结算及发票的开具,灵工人员出现了另一种承接服务的法律主体形式,即经依法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法律主体。
在此种形式下,灵工人员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法律主体形式承接企业发派的服务需求、履行服务、获取服务费,并可以自行向企业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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