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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知识点:核定征收的类型及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21-10-29 14:50:33 责任编辑:人力资源服务    

核定征收包括: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三)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审核认定,可以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也可以由税务机关直接对纳税人核定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季度终了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


2、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本期实缴作为下期申报的预缴。


(四)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如有符合核定征收的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五)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依据核定类型的不同,在申报交纳税款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定额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文书确定的税额;


2、核定应税所得率:


按收入总额


每名投资者应纳所得税额=


各自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名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名投资者的分配比例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按成本费用总额


每名投资者应纳所得税额=


各自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名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名投资者的分配比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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