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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下,公司/企业年终奖怎么发放才合理?

发布时间:2020-11-18 15:27:49 责任编辑:人力资源服务    

朋友们,今天是11月18日,


2020年已过去90%,


四舍五入已经是年底了啊!


那么,就不得不说一下年终奖的事了。



新个税法下年终奖该怎么发?今天这篇干货满满的文章可别错过!年终奖如何发放,咨询薪福多


1、官方回复,2020年发年终奖按新税率


2020年年终奖怎么发暂未确认,但是小编翻阅了资料,近两年来年终奖的发放都是以2018年税务局公布的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回复:根据目前有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相关文件,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发放当月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若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月份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的,可以适用新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政策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2、2020年元旦之前发放年终奖或将更划算!


同样是24000元的年终奖(不考虑当月工资薪金的情况下),今年10-12月份发放和明年发放缴纳的个税差距太大了!因为涉及奖金是否可以除以12的问题!


以2018年为例说明:


2018年10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发放,计税所得除以12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


将年终奖的计税所得除以12个月,得月均值后,再去查税率表找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个税:24000*3%-0=720元


税后年终奖:24000-720=23280元


若是2020年1月1日后发放,假设计税所得不除以12 


个税:24000*20%-1410=3390元


税后年终奖:24000-3390=20610元


两者相差2670元。


不过,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个人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国税发〔2005〕9号文件)


2020年度已经发过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企业您就“飘过”。


至于2021年1月1日起,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究竟如何目前未知。属于2020年还没有发过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企业,建议好好珍惜“只允许采用一次”的机会,过期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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