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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企业与平台签订合同常见两种经营模式

发布时间:2021-04-25 16:20:49 责任编辑:人力资源服务    

灵活用工企业与平台签订合同常见两种经营模式。在实践中,灵活用工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上是灵活的,但由于其模式的创新性和独特性,在税收待遇上存在诸多风险。对于灵活用工的企业来说,就业可以非常灵活,纳税应该“有规律”。


在刚刚过去的3月份,平台经济频频以“被处罚”、“被点名”的姿态出现在公众视野中——3月初,5家社区团购企业因价格行为不当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3月15日,央视3.15晚会点名网上招聘平台泄露用户信息。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已经渗透到许多行业和领域。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灵活用工越来越普遍。



一般来说,在新的灵活用工模式下,服务平台(如外卖平台)与服务商(如外卖骑手)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用工关系,灵活用工企业是他们之间的“桥梁”。灵活用工企业与灵活用工个人构成劳动关系或民事关系,服务平台向灵活用工企业购买服务或要求其代理结算。


在实践中,根据灵活用工企业与服务平台签订的合同内容,有两种常见的商业模式,即参与式商业模式和中间服务模式。


参与类型


参与运营是指灵活的企业,作为服务提供者,与服务平台签订合同,直接向服务购买者提供服务。灵活用工企业应当与服务提供者建立合法合规的就业关系,依法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服务平台直接向灵活用工企业支付服务费,灵活用工企业全额向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参与式经营模式中,灵活用工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来源于服务平台。但由于现行监管机制有待完善,一些灵活用工企业通过虚增业务量甚至虚构交易,开具增值税发票获取非法利益。同时,一些灵活用工企业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利用网上交易可以删除、伪造的漏洞,隐瞒真实的劳动关系,按照核定征收率较低的“个人承包经营所得”扣除个人所得税,容易产生税收风险。


中间服务类型


中介服务类型是柔性劳动企业的中介作用,为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灵活用工企业根据服务平台的要求,筛选灵活用工人员,为服务平台提供信息查询、交易撮合、合同签订、纳税、费用结算等服务。


在这种模式下,灵活用工企业从服务平台收取分包服务费和项目服务费,根据项目服务费向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发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向灵活用工个人支付分包服务费。



因此,灵活劳动企业所获得的资金包括两部分,一是“互联网+”服务费,二是灵活劳动企业的收入。一部分是灵活用工人员的薪酬,结算后支付给灵活用工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灵活用工企业会根据劳务费和劳务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中间服务模式下,灵活用工企业与灵活用工个人之间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但需要按照委托协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批复,平台灵活用工人员的收入可分为劳动报酬收入和营业收入两类。


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计算为企业所得税,取决于纳税人在平台上提供服务或从事业务的经济本质。但在实践中,灵活用工交易记录大量存在,交易服务种类繁多。一些灵活用工企业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通常不区分具体服务类型,一律按个人承包经营核定征收率较低代扣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一些灵活用工企业只是根据下游企业提供的信息签订员工服务协议,结算工资。这些灵活用工企业无法核实灵活用工人员的身份和所提供服务的真实性,造成虚假发票的风险很大。对此,笔者建议平台企业应增强合规意识,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灵活用工的个人身份验证,对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在业务的各个环节留下痕迹,确保应税服务的真实性,防范虚假发票和洗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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