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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都在用的灵活用工,你了解多少?

发布时间:2021-06-01 15:52:36 责任编辑:人力资源服务    

今年两会期间,“新就业形态”、“灵活用工”作为热词,频繁出现在各代表委员的提案中和各大媒体的报道中。李克强总理更是多次重点提及关于支持灵活就业的措施,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保的户籍限制,大力支持企业灵活用工。不难看出,灵活用工依旧是2021年政府工作的重要聚焦点。


据数据显示,新经济带动其他行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8.1%,新就业占总就业比重为6.4%。如今,中国灵活就业涉及2亿人。那么,有望成为用工模式主流的灵活用工,到底是什么?


1、何为灵活用工



从企业用工方式选择的角度,灵活用工本质上是税筹的一种落地方式,是企业优化成本结构的一种具体办法,指企业短期及项目性用工模式,同时也是传统固定用工的补充。



从法律关系来看,灵活用工模式下,原来的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原来的是雇佣关系变成合作关系,原劳动者和企业之间适用《劳动法》,转变合作关系则适用于《合同法》,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即灵活用工平台)三方主体。


灵活用工包含几个基本组成:


用工企业:如上图所示的行业企业,一般存在短期、兼职或者其他形式的用工人员;


结算公司(税源地落户):异地纳税、委托代征、核定征收,依托地方税务政策存在;


自由职业者:服务于用工企业,但是通过结算公司获取报酬。


2、灵活用工优势突出,助力多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在传统雇佣关系向灵活用工转换的过程中,企业也面临着诸多新挑战:


人员数量庞大,佣金计算复杂,发放繁琐,容易出现用工纠纷,大量占用企业人力和财务资源。


企业结算时,往往难以获得合规票据,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缺失,从而增加了企业税负压力,个人的纳税信用也大大地打了折扣。


另外,对于企业来说,个税代缴税款计算和申报操作也增加了企业管理成本。


灵活用工和传统用工模式对比之下优势突出。


对企业而言,劳务关系转移及用工风险规避,用工成本降低,以及薪资代发;


对个人而言,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更多自主选择工作的权利,更高的个人到手收入;


对地方税务而言,无招商引资成本,又能提高地方纳税收入。


数字经济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行业选择灵活用工模式,如网络约车平台、专业知识付费平台、金融科技、房地产业、在线教育等行业, 既符合行业特性提升职业者工作便利,也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



根据《2020-2026年中国灵活用工行业投资潜力分析及市场规模预测报告》数据显示:灵活用工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与成熟市场差距明显。


灵活用工行业高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我国灵活用工市场规模将从2014年的232亿元预计增长至2023年的1771亿元,年复合增长率在20%以上,增长迅猛。对比欧美,我国灵工市场空间广阔,未来5-10年市场规模增速有望维持在20%以上。


3、2021各地灵活用工政策趋势


鼓励与监管并行


2020年,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了15个新业态新模式,并就支持鼓励上述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进行了全面部署。


2021年,国家相关部门和多个省市也出台了关于灵活就业相关的文件和措施。灵活用工、灵活就业依旧是政府工作的主要聚焦点。


2021.4.29 | 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支持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企业顺利在湘落户运营,推动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对平台企业委托代征的条件、委托代征协议的签订、平台企业的办税缴费服务、平台企业代理办理发票事项、关于平台企业的后续税收监管等提出相关要求。


2021.4.13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鼓励发展个体经济,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支持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就业,强化灵活就业服务保障。


2021.3.25 | 国务院


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


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6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继续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


2021.3.14 |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东省进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鼓励创业和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灵活就业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按照国家部署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免费对接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按调剂用工人数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2021.2.28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 27号),各省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的实施意见和举措。


2021.2.5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共享用工企业和劳动者法律关系、共享用工协议签订、原企业和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共享用工企业和劳动者用工自主权、共享用工就业和培训服务、共享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处理等问题处理的指引。


2021.1.24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增加新业态场景供给,加强用工余缺信息归集与共享,引导企业开展“共享用工”。


2021.1.14 |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2021.1.12 |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2021.1.7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鼓励和支持的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2021.1.6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


以上四地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各省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的实施意见和举措。


除了支持、鼓励新就业形态和灵活用工,多个政策也一再提出要强化灵活就业服务保障。例如近日南京市发布的《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率先明确了“外卖骑手”劳动关系和权益保障。


可见,国家对灵活就业的鼓励支持大方向保持不变,并且会更加重视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法律保障和整个行业的行政规范。


不过,目前灵活用工行业的发展还处于鱼龙混杂的阶段,仍有不少违规的灵活用工平台浑水摸鱼,如果选择错误,不仅达不到目的还将得不偿失。


在眼花缭乱的平台中,作为决策者,我们应该注意什么呢?


合规的灵活用工服务平台会迅速响应国家政策的变化,既能为企业节省成本、提高效率,也能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以上政策提出的各方面支持,还能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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